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章程

栏目分类

无锡市游泳协会章程

无锡市游泳协会章程

来源:无锡市游泳协会  发布日期:2016-03-30 12:43:32  

无锡市游泳协会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无锡市游泳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无锡地区从事游泳运动的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和非营业性的社会组织,是无锡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创建和谐社会团结广大游泳运动爱好者积极开展群众性游泳全民健身运动和竞赛活动,为促进我市游泳运动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不断提高我市游泳水平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游泳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体育局体育总会。
本协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大道1500号。(无锡市游泳跳水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和推动全市各层次群众性和中、小学生游泳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二)协助市体育局和有关单位举办游泳竞赛和训练活动,促进我市游泳运动水平的提高,以及对优秀人才的培养;
(三)根据我国《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标准》对游泳教员、救生员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四)积极配合市人大、卫生、新闻、公安和体育局组织的对全市游泳场所达标、管理和持证上岗检查工作;
(五)按竞赛要求向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参加各级竞赛的裁判员推荐名单和落实比赛的裁判员;
(六)开展游泳科研活动。组织和举办游泳运动的学术研讨,业务培训,信息交流,不断提高游泳教练员、裁判员、救生员和游泳培训教员的业务水平;
(七)团结联络本市支持游泳运动的企事业,共同为发展游泳事业作贡献;
(八)加强与江苏省游泳协会和各兄弟游泳协会的联系交流,为促进我市游泳水平的提高和游泳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熟悉游泳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热心于推动游泳运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市游泳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市游泳协会颁发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7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全民健身活动企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无锡市游泳协会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大道1500号

手机:15052106855

邮箱:419323204@qq.com

备案序号:苏ICP备16013612号-1

网址:http://www.wxswim.com

技术支持:无锡网站建设  免责声明